毛薛良律师亲办案例
王某医疗纠纷案
来源:毛薛良律师
发布时间:2011-07-18
浏览量:1158

案情:1999年2月,王某因身体不适去被告某县人民医院就诊,被告仅以表象便确认为肺结核病,非但没有治疗好,反而越加严重,最后报病危输着氧气送地区医院抢救治疗,地区医院按照哮踹病治疗出院,后因呼入冷煤空气复发再住县医院治疗,仍然按照肺结核治疗,同样报病危送地区治疗,地区医院还是按照哮踹病治疗好转出院,但因时间关系不能治愈.王某的妻子断然和他离了婚.王某找县医院,未予解决纠纷,1999年10月王某将该县人民医院作为被告起诉到法院.

      一审以原告起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驳回王某诉讼请求,上诉到中级法院,被发回重审.重新审理后县法院还是驳回起诉,再上诉,又发回重审,`县法院第三次审理后还是驳回起诉.王某再第三次上诉.此间王某还聘请过县上的某律师代理本案.王某已经绝望,精神已经崩溃.

      王某的父亲为了打赢这场官司遍访本地区律师所和法律服务所,一听说是医疗纠纷而且对方是国家单位打了几年都还没有结果,基本没有一位律师或者法律工作者愿意接这桩案子.最后报着试试的心情来都我的办公室,当事人一家的耐性和恒心感动了我,我经过阅览他们提供的材料后当即答复:这口气一定帮你们出.

      我仔细分析过去失败的原因,主要不是法院有这样那样的事情,而是证据不充分.当事人以及在前的律师均停留在将县医院和地区医院不同的诊断和治疗相比较,认为被告有过错,这显然是循坏逻辑,不足以服人.可靠的医学的定论并不是建立在两个医院的简单的比较.的基础上的,所以需要找新的有力证据.

     开庭审理,焦点是县医院是否有医疗过错,应否给以赔偿.对方一再强调他们是按照医疗规程进行的,疾病的发展变化有时候不是现代技术能预料和克服的,上诉人并没有有力的证据证实其有医疗上的过失,不能证实那家医院的诊断正确或者即使地区医院的治疗正确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不能就此推断县医院就存在问题.这些观点都在预料之中.

     针对被上诉人的答辩,我方提供了新的证据:一,医学权威咨询意见,肺结核只能在痰找肺结核核糖杆菌的情况下才能确诊,二,地区医院的病历显示,该医院做过痰找杆菌实验但没有找到故没有确诊为肺结核三,县医院病历显示,并没有做这种实验而是按照表征诊断的,四司法鉴定机构的咨询意见指出,肺结核和哮踹病表面特征相似,四,咨询意见书指出,哮踹病不及时治疗在一定的时间耽误之后,病情的发展会达到不能治愈的情形.结合前几次出示的证据,由此完全可以形成证据链证实对方有不可推卸的医疗过错责任.

     法院最终确认县人民医院在这起医疗过程中有严重的医疗过错,判决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承担了赔偿责任。

以上内容由毛薛良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毛薛良律师咨询。
毛薛良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230好评数0
  • 办案经验丰富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毛薛良
  • 执业律所:
    甘肃金致诚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6201*********957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甘肃-兰州
  • 地  址: